3月8日上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将步入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听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这次修改刑诉法,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一直关注此次刑诉法修改工作的四川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代表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的条文数超过现行法律总条数的50%。修正案草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与时俱进地总结了多年来司法实践取得的经验和成果,解决了大量社会关注和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
实现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的主要目的之一,而现代法治的重要内涵,是不仅要有公平正义的结果,还要有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就是保证打击犯罪程序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诉法占有重要地位,是现代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因为,只要社会上有犯罪存在,就必然要有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存在。在倡导公力救助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对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涉及到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几乎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正因为如此,在法学界,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新中国成立30年后的1979年出台的。
当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同志,深刻总结十年浩劫的教训,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领导制定和修订了7部重要法律,刑事诉讼法就是其中之一。
这部具有法典作用的刑事诉讼基本法,从程序法的角度,科学地区分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明确要求政法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从诉讼程序方面严防诬告和伪证,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改革开放起步阶段,这些规定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由此第一次有了系统的法律依据,这无疑迈出了我国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步。
此后的司法实践证明,这部重要的法律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
时光荏苒。近20年的时间只是历史长河中短短的一瞬间。
改革开放后的短短20年,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社会变革如火如荼。这种形势迫切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建设同步跟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由此提上日程。
1996年3月17日,同样是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诉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经过这次修改,刑诉法的条文由过去的164条增加至225条。同原刑诉法相比,除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死刑复核程序未作改动外,其他编章都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主要的修改补充内容有:完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增补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任务的规定中增加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内容,增补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增补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为使公检法机关依法各司其职,对立案管辖范围作了适当调整;健全辩护制度,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将被害人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扩大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坚持公检法机关互相制约,同时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改革审判方式,废止先定后审。
当时有法学专家评价,这次修改,勇敢地抛弃了不合时宜的旧规,形成了符合现代法制理念的新制度,使我国刑诉制度向着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方向迈出了重大步伐。
有评论认为,这是“一场深刻而巨大的法律革命,是一次脱胎换骨式的质变”。
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改。
尽管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在实践中已被证明,其程序设计和职权配置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能够适应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但是,步入改革开放快车道的中国,变化完全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这期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写入宪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刑事诉讼制度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
近年出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虽然只是个案,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有缺陷,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年来,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司法机关提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刑诉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不断提出修改完善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本届全国人大以来,共有2485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和1个代表团提出有关修改刑诉法的议案81件。
十届全国人大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立法规划的要求,开始对刑诉法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了解、调查研究。从2009年初开始,法工委着手刑诉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起草工作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完善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以更好地适应诉讼活动需要;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对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经过深入调研论证,立法机关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形成。
2011年8月24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准时来到位于人民大会堂二楼的常委会会议厅。他们面前是厚厚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文本和法条修正前后对照表。翻开这些会议文件,委员们发现,这次刑诉法修改的面很大,修改补充的条文很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仅从条数看,修正案草案就有近百条。
参与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光中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这次修改涉及面很广,改革力度很大。主要内容有:
首先,在辩护制度方面,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了会见制度和阅卷权。“这些规定不仅吸收了律师法中的许多内容,而且还有一些新的突破。”陈光中说,律师辩护部分改革力度比较大,将有效破解司法实践中辩护难的问题。
其次,在证据制度方面,完善了证据的种类;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具体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
第三,在强制措施方面,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和逮捕制度。“这将有利于被监视居住人和被逮捕人的人权保障。”陈光中说。
第四,在侦查程序方面,规定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拘留后应当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以上规定较好地实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陈光中说。
第五,在一审程序方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案件审理期限制度。“上述规定显然有助于实现审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陈光中认为。
第六,在二审程序方面,明确规定二审开庭审理的情形和审理期限;改革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
第七,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作了多方面完善。“这些规定使死刑复核程序从行政化的内部复核程序走向适度诉讼化的程序,有利于实现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陈光中说。
第八,在执行程序方面,严格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程序,并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
第九,在特别程序方面,增设四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上述四种特别程序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属于填补空白的首创制度。”陈光中说。
一石激起千层浪。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这一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的经验,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吸纳人大代表相关议案的建议,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对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总体上是可行的,是国家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针对一些条文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从去年8月30日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截至9月30日,共有7489人提出80953条意见,其中对有关条文表示赞成的49922条,占61.7%,提出修改意见的17178条,占21.2%,其他议论占17.1%。此外,立法机关还收到社会公众关于刑诉法修改建议的来信323封。草案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肯定。对草案大多数条文的规定,赞成意见明显多于修改意见。
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同时,立法机关还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当面听取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到一些地方调研,听取一些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
11月18日,法律委、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完善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交换意见。随后,法律委、法工委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并多次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就各方面的意见共同研究协调,在对主要问题基本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草案的进一步修改意见。
2011年12月26日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是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后一次例会。这次会议有一项重要议程——再次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在过去4个月的时间里,法律委又对草案进行了六个方面修改、完善:在证据制度方面,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完善了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制度和证人、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在强制措施方面,完善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补充了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辩护制度方面,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范围,完善了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程序;在侦查措施方面,完善了传唤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明确了查询、冻结的财产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对侦查活动违法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在审判程序方面,完善了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审理期限、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审判监督程序;在特别程序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在此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趋成熟。
2011年最后一天闭幕的这次常委会会议经表决,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2012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接受记者采访的许多全国人大代表都认为,此次修改刑诉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体现了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草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进一步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同时,将进一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水平直接反映了该国在人权保护上的力度,也从根本上表现出这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实质水准。”会前已对草案进行充分研究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邸瑛琪代表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充分反映了我国人权保护的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法治发展已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社论
今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被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修改刑诉法是近年来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今年全国两会的焦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从草案中我们看到,这次的修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修法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价值,透过修法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治理念的提升,可以把握中国法治建设的时代脉搏。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法律界素有“小宪法”之称。但1979年我国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受制于历史的局限性,打击犯罪是立法的主导思想,法律的程序性价值未能真正体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中国法治理念发生了深刻变革,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确定有罪以及疑罪从无等内容,人权保障的分量在加重。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宣示性的意义,而要让这种宣示成为具体而真实的司法实践,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撑。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其立法理念要体现宪法的原则,其制度设计更要保证宪法原则真正落到实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价值。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这一点。总则代表了一部法律立法的原则和基本思想,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从而为整部法律确定了总基调。在这一总基调下,很多具体制度设计价值凸显了出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等等。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为此,修改刑事诉讼法不仅是全国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从2009年开始,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面展开,几年来,改革计划有序推进,改革成果逐渐显现。毫无疑问,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本次修法在强化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非法证据的排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刑事和解制度等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与中国的大多数改革一样,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改革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深度试水正成为司法改革面临的一项新课题。刑事诉讼法的这次大修,为司法改革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改革走向深水区,切实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带来了新动力。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积极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吁求,司法实践中一些长期存在并饱受诟病的司法积弊在修法中得以消解。比如证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律师阅卷难、不断发回重审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嫌疑人长期羁押等,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自身的漏洞,有的则是司法运行中的痼疾,却一直以来严重制约着司法的公平公正,损害着司法的公信力,本次修法着力从制度上化解这些难题,堵住司法漏洞,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已进入到了最后的程序。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诉讼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标尺。刑事诉讼法30多年的变迁,印证了中国法治理念的文明演进,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坚实步履。当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法治不可能超越现实国情、超越发展阶段而独立存在。我国的司法制度只能立足于我国当前的法治水平,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事实上,每一次修法都不会是某项法律制度的终点,而只是一次新的开始,所以我们不奢求制度的完美,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追求完善。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许还会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不完美正是我国当前现实的真实反映,只有正视这种不完美,我们才有提升的空间、发展的动力。